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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5-20 14:20

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购销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购销业务,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购销模式是由供货企业提供挂牌商品,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买入或卖出商品,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完成商品交收的新型商品订货模式。

第五条 会员分为挂牌会员、经销会员、经纪会员、交易商。

第六条  经纪会员是通过交易中心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交易商的开发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挂牌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商品供货业务。

第八条 经销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批准的会员,对上市之商品进行经销。为鼓励经销,交易中心的经销会员享有履约订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商是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参与挂牌商品线上买卖的自然人交易商或机构交易商。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中心商品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

第十一条  交易商实行实名制,并由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审核注册开户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商按要求提供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商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商签订《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购销交易规则(试行)》、《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交易中心指定机构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交易商勾选已阅读《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章 交易账户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交易账户。每个交易账户拥有一个初始交易密码,初始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管理,可自行变更。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

第十七条  交易商同意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标的的持有量。

第十八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交易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章 交易商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交易中心商品交易;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办法、细则;

(二)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足额订金和各项费用;

(五)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八)对其所属交易账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九)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对交易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交易商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交易中心所有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的交易商,交易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若对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交易商的复议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二十五条 经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上市的商品方可进行交易。上市的商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中心提出的其他标准或要求,商品具体参数信息详见交易中心官网。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商品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时间为09:30-11:30、13:30-15:30,具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公示为准。

第七章 交易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流程

(一)挂牌

卖方(或买方)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或采购)的商品名称、价格、数量等信息通过购销板块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指令。发布挂牌指令后,交易商有权撤销未成交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成交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摘牌

交易商查询挂牌信息,确定拟摘牌的商品信息并输入摘牌数量下达摘牌指令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摘牌,摘牌后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后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

(三)成交

摘牌成交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成交记录。申请交收前买卖双方均可转让该合同,申请交收后进入交收流程。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根据当日该商品成交数量按成交量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出该商品的基准价(结算价),用于核算下一交易日该商品报价管理。当商品基准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中心有权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二十九条 商品的报价区间计算公式:

报价下限=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n%)

报价上限=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n%)

详见《商品上线说明书》,报价下限与报价上限均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第三十条 交易商开展购销业务应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相关交易手续费用。费用标准详见《商品上线说明书》。

第八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购销业务每日进行数据结算。

第三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持有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盈亏(货值变化)计算,计算公式:

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申报配对成功的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计算公式: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配对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配对数量

第三十四条 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补足资金通知。交易商应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11:30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被视为交收违约。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商品电子交易合同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卖方按照当日商品结算价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买方按照当日商品结算价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

货款=当日商品结算价*交收数量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交易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不迟于次交易日9:00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九章 交收和提货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交收流程

(一) 买方交易商持有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收申报时段(交易日15:30-16:00)可随时提出交收申报,买方可申请交收交易平台中心线上商品;买方可申请在交易平台中心线上商品的其他交收替代商品,买方也可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定制个性化商品。

(二)买方进行交收申报后,需按当日的结算价格备足全额货款,未及时补足货款产生相关费用的,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三) 交收申报时间段内,交易系统对当日交收申报进行配对。交收申报配对原则:当买卖双方申报交收的商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完全一致时,交易系统进行配对。配对完成后,交易平台自动显示配对结果。

第三十八条 商品入库流程

(一) 入库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规格、等级、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交易中心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二) 商品入库

1.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运的商品应符合《入库申请单》所载明的包括规格、数量等在内的信息。

2.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对货物检验审核并入库完成后形成存货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买方履约订金转为货款,卖方履约订金转为交收订金,并予以冻结。根据交收流程及时补足余款,未及时补足货款的,产生相关费用的,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四十条 提货流程

(一) 持有商品的交易商,在未提货前,均视为已委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代为保管所持有的商品。

(二) 交收配对完毕后交易中心出具提货单,交易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货,逾期未提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交易商自行负担,提货后在交易客户端内进行确认收货。

(三) 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为配送。自提是指交易商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提取货物;代为配送是指交收仓库根据交易商委托将货物由物流公司配送至交易商指定收货地址。

(四) 交易商申请自提,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客户端申请,并提交提货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设定提货密码。在规定的提货时间内,交易商凭提货信息与密码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货物装车时需在现场监督验货。货物装车完毕并离开指定交收仓库后,表明交易商对商品的数量及质量已无异议,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将由交易商承担。

(五) 交易商申请代为配送,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客户端申请,选择指定交收仓库并提交收货人姓名、联系人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指定交收仓库审核信息无误后在两日内安排货物配送出库。

(六) 交收费和仓储费见《商品上线说明书》。

(七) 买方交易商的提货数量需满足最小交收量要求,具体要求见《商品上线说明书》。

 

第十章 退市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中心所有挂牌商品,须有一定的挂牌交易期限,详见《商品上线说明书》到期后商品按照规定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十二条  如上市商品遇重大事件,交易中心有权启动退市流程。

第十一章 违约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约认定

(一)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按商品指定交收仓库确认的结算数量进行评判是否违约的依据);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出现上述违约情况时,交易中心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违约部分的货值(以办理交收时买方按规定应支付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计算×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比例与交收订金比例相同。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在不损害交易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交易商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交易商分别处以违约部分货款5%的罚款,作为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订货量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及解决

第五十条 交易商、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对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等文件中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数量争议处理

(一) 交易商选择到指定交收仓库自提货物的情况下,交易商凭提货单,并以现场签字签收作为完成提货的依据。如发生数量缺失,交易商应拒绝签字签收,并当面与指定交收仓库人员核实,指定交收仓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货物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及签字签收后,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商提出对货物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二) 交易商选择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配送货物的情况下,如在收货时发现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指定交收仓库确认补发货事宜。指定交收仓库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交易商签收后,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商提出的对货物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第五十二条 质量争议处理 

(一) 交易商选择到指定交收仓库自提的情况下,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交易商可以拒绝签字签收,并联系交易中心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交易中心确认异常情况属实后负责协调处理。 

(二) 交易商选择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配送的情况下,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后提交至交易中心。 

(三) 若交易商收到的货物疑为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质量规定的货物,交易商可选择供货商品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1.检验结果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质量规定,交易商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质量规定,货物提供方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四) 若因质量争议无法解决导致需要货物提供方退货的,由供货调解或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十三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五十四条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 订金制度。交易商在商品交易中须按照交易中心规定交纳所需的订金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订金标准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发布《商品上线说明书》,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订金标准作出调整。商品订金标准详见《商品上线说明书》。

(二) 持有量限额制度。持有量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的总订货量及单个交易商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可以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最大数额。

(三) 强制转让制度。超过商品订货量限额、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订金或在商品退市前未将所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或申报交收及发生其它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强制转让,强制转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该交易商承担,因无法实行强制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该交易商承担。当商品价格达到报价上限或报价下限时,非当日成交的商品电子交易合同适用“强制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四) 报价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商品交易实行报价管理制度。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跌幅限制的,交易中心有权做出临停处理。

(五) 商品转让制度。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品转让制度做出调整。

(六) 风险保证金制度。为了保证客户权利,降低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用于保障客户的权利。

(七) 强制减少持有量制度。当商品的报价出现连续多个交易日在闭市前1分钟同方向达到报价区间上下限,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或发生交易中心认定的市场风险增大的其他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按一定原则强制减少交易商持有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数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中心可宣布市场进入异常情况。

(八) 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九) 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持有的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数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持有量限额时,则达到交易中心的报告界限,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按交易中心的规定报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报告界限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 暂停个别交易商部分或全部商品买卖交易; 

(二) 对部分或全部的交易商调整订金标准;

(三) 交易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因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过大、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 

(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价格区间限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提供商品交易及转让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发布服务。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 市场行情:包括商品的挂牌价、当日均价、涨跌价位价格区间、成交量、成交金额等;

(二) 商品的相关信息;

(三) 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对其交易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商、会员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交易中心购销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各交易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的,向江西省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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