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挂牌业务线上交易行为,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交易商、会员及相关机构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挂牌业务交易的商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业务商品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一节 交易商资格
第六条 在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进行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交易商,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商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场交易经验;
3)对交易中心采用的挂牌业务商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5)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的机构交易商,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国内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 对交易中心挂牌业务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了解商品交易风险,已履行完毕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九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交易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条 交易商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 会员分类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挂牌业务会员类型分为交易商、经纪会员、经销会员、挂牌会员。
第十二条 交易商是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参与挂牌业务商品线上交易的自然人交易商或机构交易商。
第十三条 经纪会员是通过交易中心批准的机构交易商,获准从事交易商的开发与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挂牌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批准的机构交易商,获准从事商品挂牌业务。
第十五条 经销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批准的交易商,对挂牌会员挂牌上市之商品进行经销。为鼓励经销,经销会员享有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经销会员、挂牌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交易中心,相互之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针对经纪会员、经销会员、挂牌会员的不当行为,交易商有权向交易中心投诉。
第三节 交易商注册
第十八条 参与交易中心挂牌业务商品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实行实名制,并由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审核注册。交易中心以年龄为基本的交易限制标准。
第二十条 交易商按要求提供交易商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商品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签订《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交易中心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勾选已阅读《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同意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交易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对交易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交易商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交易中心所有相关规则、管理办法或涉嫌异常交易的交易商,交易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交易商资格、限制出金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若对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对于交易商的复议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商品
第一节 商品目录
第三十条 在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商品目录。交易中心实行挂牌商品准入制度,全部挂牌商品必须按商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一条 每个商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克”、“盒”“串”“颗”等。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是发布和维护挂牌商品目录的合法机构。
第二节 挂牌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所有商品需由挂牌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挂牌申请人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挂牌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申请材料,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销会员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挂牌申请人提供的该商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交易价值研究。《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对影响商品交易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交易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六条 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仅供交易商参考,不能作为交易中心对该商品交易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由新商品挂牌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交易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商品名单中的商品,经新商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商品可直接进入鉴定入库挂牌流程。
第四十条 新商品经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将发布商品挂牌公告,商品进入商品目录。
第三节 入库
第四十一条 持有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的挂牌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日期通过书面、在线等方式提出入库申请。在线入库申请须提交《入库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等文件。书面入库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库申请书》、持有人身份证明,如挂牌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上述申请必须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入库流程。
第四十二条 挂牌申请人办理完入库手续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须将挂牌费交付至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挂牌商品市值0.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入库商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进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商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挂牌申请人申请挂牌商品经鉴定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出具《存货凭证》,可进入交易中心的挂牌上线流程。
第四十五条 挂牌申请人交易账户生成挂牌商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入库确认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挂牌申请人交易账户中,挂牌申请人不得再凭入库确认单向第三方合作机构、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挂牌会员为机构法人,办理实物入库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七条 入库流程完成后,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商品入库公告。
第四节 商品挂牌
第四十八条 进入交易中心商品目录的新商品,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客户端进行交易。
第四十九条 挂牌会员在挂牌前需做充分的准备,以保证挂牌成功。
第五十条 新商品挂牌日期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十一条 挂牌价即为新商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交易中心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商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五十二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推荐挂牌价、专业市场均价等综合考虑制定。
1)推荐挂牌价:由新商品挂牌申请人与行业专业人员协商制定;
2)新商品市场均价为发布该商品入库公告之前一周市场平均价,由交易中心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
3)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 再入库
第五十三条 为促进商品提货、抑制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过大,交易中心增加再入库机制,当触及任意一条再入库的条件时,交易中心将根据该商品的线上交易和相关市场情况决定是否针对该商品发布再入库公告。再入库的启动条件如下:
1)当某一挂牌商品有超过60%流通量的线上持有人共同向交易中心提交再入库申请时;
2)当挂牌商品价格达到一定价格时;
3)当挂牌商品的提货量达到一定比例时;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可以再入库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发布再入库公告后,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临时停盘等措施,进入质检入库流程。入库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再入库申请》、持有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商品质检入库。
第五十五条 质检入库完毕后,发布入库公告,具体入库相关事宜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六节 商品退市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于交易异常的商品,或有较大争议的商品,有权要求挂牌会员启动退市流程。
第五十七条 当商品提货总量达到挂牌总量的一定比例时,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交易中心有权对商品启动退市流程。
第五十八条 在交易中心所有挂牌商品,须有不超过3年的挂牌交易期限,到期后商品按照规定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具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公示为准,出入金及银商签约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六十条 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商品公告为准。
第六十一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六十二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六十四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当交易商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六十六条 当交易商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挂牌商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挂牌商品。
第六十七条 交易商提交买入或卖出某种商品的需求,在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买方挂牌或卖方挂牌。挂牌是指客户提交某种商品的买入、卖出委托,包括商品名称、编号、数量、价格等信息。交易商挂牌后,可在当日任意交易时间内撤销订单,若已摘牌,则该订单无法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指摘牌交易是指客户在挂牌交易系统中进行摘牌操作成交的过程。挂牌商品的所有权从卖方交易商转移至买方交易商,该商品交易后方可通过挂牌交易系统中卖出;对应的货款由买方交易商转移至卖方交易商。交易商可申请将所持有的商品转入现货商城,实现商品销售或转入交易系统,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 根据商品的挂牌总量信息确认商品单笔最大申请量、当日最大购买数量、最大持有商品数量等相关商品参数信息,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对商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商品挂牌交易价格波动幅度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情况根据公告公布为准。根据市场管理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调整挂牌商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七十一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商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商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七十二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商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七十三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交易中心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商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三节 交收流程
第七十四条 交收是指交易中心交易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交易中心办理提货。
第七十五条 商品交收的数量必须是该挂牌商品规定的该商品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
第七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交收申请进入提货流程:
1)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提货,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货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交易中心接到交易商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交易商可携提货单及提货密钥至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办理提货出库,提货出库的方式为到指定交收地自提或邮寄。
第七十七条 交易商(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商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交易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商(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商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七十八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工作日09:45-16:00。
第七十九条 交易中心不承担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八十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商品提货单”状态的商品实物将被锁定。
第八十一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商品提货单”将作废。
第八十二条 “商品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商品实物仍被锁定,需要交易商联系交易中心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八十三条 对于提货数量达到该商品总入库数量的一定比例时,交易中心将有权及时发布商品出库公告。
第四节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八十四条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八十五条 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的货款结算方式可选择交易盈利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提取实物,剩余部分可提现。具体事宜以相关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十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和规定。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交易中心可以对特定挂牌商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交易中心将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交易中心挂牌业务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限制出金、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八十九条 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品转让制度做出调整。当交易商申请对所持有的商品以指定价格进行协议转让,交易中心有权依据交易商申请对该交易商所申请的商品按指定价格进行协议转让给其他指定交易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协议转让双方交易商自行承担。当交易商对所持有的商品申请限制流通,交易中心有权依据交易商申请对该交易商所持有的商品进行限制流通,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申请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九十条 为了保证客户权利,降低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可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九十一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九十二条 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九十三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
第九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九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商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六条 《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十七条 《江西省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